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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安阳市既有住宅小区供热配套设施建设管理规定》安住建〔2016〕1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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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说明

安阳市既有住宅小区供热配套设施建设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城市集中供热建设,加强既有住宅小区供热配套设施建设管理,规范既有住宅小区参建各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安阳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安阳市住宅小区集中供热配套设施工程建设指导意见》、《安阳市住宅小区集中供热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办法》等有关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既有住宅小区是指依法合规已建成使用但未同步规划建设城市集中供热配套设施的居民住宅小区。
本规定所称既有住宅小区供热配套设施建设包括建筑红线内供热管网、小区供热配套换热站及其它配套公用供热设施等配套公用设施。
    本规定所称建设单位是指既有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或用热业主委托代表。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安阳市城市集中供热规划范围内的既有住宅小区供热配套设施建设管理。
    第四条  安阳市建设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既有住宅小区供热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工作。
    第五条  为大力推进供热分户计量、节能减排,依据《安阳市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推广在既有住宅小区供热配套设施建设时,同步实施建筑节能改造,以保障既有住宅小区居民供热标准,满足供热分户计量基本条件。
    第六条  已列入城市拆迁改造范围的既有住宅小区,不再实施供热配套设施建设。

第二章  入网管理


    第七条  既有住宅小区供热配套设施建设须符合安阳市城市供热规划,满足供热条件,确保安全用热。
    第八条  申请入网用热的既有住宅小区,向安阳市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入网用热手续。安阳市建设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经现场勘察出具《安阳市既有住宅小区入网用热意见表》。

第三章  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管理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负责本小区供热配套设施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要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设计文件须经图纸审查部门审查合格。 
    第十条  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供热配套设施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对供热配套设施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应严格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进行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第十二条  监理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监理资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及合同,对施工单位实施监理。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十三条  既有住宅小区供热配套设施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须到安阳市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安阳市既有住宅小区供热工程施工许可证》,并提供如下资料:
   (一)安阳市既有住宅小区入网用热意见表
   (二)施工、设计、监理企业资质证书
   (三)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意见书
   (四)施工、设计、监理合同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开工建设。工程建设现场需设立公示牌,明确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工程概况、开竣工时间等基本要素,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施工单位要制定安全措施,确保安全、文明施工。
    第十五条  既有住宅小区供热配套设施建设施工单位在工程开工建设过程中需报安阳市建设主管部门监督和抽查, 并提供技术资料如下:
   (一)施工图
   (二)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意见书
   (三)施工图纸会审
   (四)设计变更通知书 
   (五)施工组织设计
   (六)材料进场验收记录和主要材料的质量证明文件
   (七)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八)施工试验记录
   (九)施工质量验收记录
    第十六条  既有住宅小区供热配套设施建设工程施工完毕后,同时符合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内容要求,建设单位方可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及供热经营单位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并报安阳市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既有住宅小区供热配套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经安阳市建设主管部门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对于符合用热条件的小区,由供热经营单位办理相关供热手续,实施管理到户。
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者,不得与市政供热管网对接。
    第十八条  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在建设过程中违反本规定的,由安阳市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逾期不改的,依法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将依法降低或取消资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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